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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宋绍兴中,庐陵周必大,监临安和剂局,失火,延烧民房,典守吏当论死。周问吏,假令火是官失,应得何罪。曰,不过革职耳。必大遂自诬服,罢官,吏得免死。 > > 必大归,谒妇翁。翁以其失官也,愠之。时值大雪,童子扫于庭,忽忆昨夜曾梦扫雪迎宰相,因留而善遇之。后必大中博学宏辞科,历官至宰相,封益国公。 > > [按]自己之罪,世俗犹将嫁卖于人。况以他人之罪,而反肯引诸己,且以之失官乎。宰相之度,诚未可测也。 【译白】南宋绍兴年间,庐陵人周必大,是临安和济局的监官,和济局失火,火势蔓延到民房,主管官吏按法律当处死。周必大问主管官吏:“如果是因为官家失火,怎么论罪。”回答说:“最大的惩罚不过是罢免官职。”周必大就自己承担责任,被罢官,主管吏免于一死。 周必大回家,去拜见岳父。岳父因为他失去官职,心里不高兴。当时外边下着大雪,他的岳父看见家童在扫雪,忽然想起昨夜做梦,梦见扫雪迎宰相,因此挽留周必大并款待他。后来他考中博学宏辞科,官至宰相,被封为益国公。 [按]自己犯的罪,世俗之人还想嫁祸给别人。何况是他人犯的罪,反而自己承担,并且因此失去官职呢?宰相的心量,实在是深广的难以测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