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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刘肃仕金,有人盗内帑官罗 *〖帑(tǎng),国库财物。罗,丝织品〗*,及珠。盗未获,遂连系货珠牙侩 *〖系,拘禁。牙侩,即中间商〗*,及库吏十一人,刑部议置重典。肃曰,盗无正犯,杀之冤。金主大怒,肃辩之愈力,囚得不死。后封邢国公。 > > [按]平反冤狱,人孰无心。但恐触怒上官,见忌僚佐,是故欲言不敢耳。况乃批逆鳞,蹈虎尾,犯人主之怒乎?刘君其弗可及已! 【译白】刘肃在金朝做官,有人偷盗国库中的丝织品和宝珠。盗贼没有抓获,于是就把贩卖丢失物品的商人和看管国库的官吏共十一个人拘禁起来,刑部决定对他们判处死刑。刘肃说:“这件偷盗的案子没有主犯,杀了这些人很冤枉。”当时皇帝大怒,而此时刘肃愈加努力辩解,囚犯因此没有被判死刑。刘肃后来官封邢国公。 [按]平反冤狱,谁不想去做呢?只是担心惹怒上司,被同僚嫉妒,所以想要去做却又不敢做。更何况是直接面对国君,冒着生命危险触犯他的雷霆之怒呢?刘肃的行为没有人能够赶得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