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 14.2交通安全设施
**14.2.1**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A 级时,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
2.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3.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禁令等标志。
4. 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
5. 进出口分流三角端应有醒目的提示和防撞设施。
**14.2.2**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B 级时,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干路无中间带时,应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应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2. 当次干路无中间带时,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当无两侧带时,两侧宜连续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3. 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4. 互通式立交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设置指路、禁令等标志。
5. 隔离设施的端头应有明显的提示。
6.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人车隔离和设置交通信号灯;支路接入应有限制措施。
**14.2.3**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C 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隔离和防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宜连续设置中间分隔设施。
2. 主、次干路无分隔设施的路段必须施划路面中心线。
3. 桥梁与高路堤应设置路侧护栏。
4.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交通渠化,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14.2.4** 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等级为D 级时,应配置较完善的标志、标线;宜设置分隔和防护设施;平面交叉口宜进行交通渠化,并宜设置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设施。
**14.2.5** 其他情况下配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冰、雪、风、沙、坠石、有雾路段等危及运行安全处,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视线诱导标柱、反光突起路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2. 对窄路、急弯、陡坡、视线不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视线诱导、警告、禁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附近的道路过街设施应设置提示标志,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必要时应设置交通信号灯。
4.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告和禁令标志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设置警告和禁令标志。
5. 道路上跨铁路时,应按铁路的要求设置相应防护设施。
6.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的交通噪声超过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有消减噪声措施。
**14.2.6**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上的绿化、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 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道路分级
- 3.2 设计速度
- 3.3 设计车辆
- 3.4 道路建筑限界
- 3.5 设计年限
- 3.6 荷载标准
- 3.7 防灾标准
-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 4.1 一般规定
- 4.2 快速路
- 4.3 其他等级道路
- 4.4 自行车道
- 4.5 人行设施
- 5 横断面
- 5.1 一般规定
- 5.2 横断面布置
-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 5.4 路拱与横坡
- 5.5 缘石
- 6 平面和纵断面
- 6.1 一般规定
- 6.2 平面设计
- 6.3 纵断面设计
- 6.4 线形组合设计
- 7 道路与道路交叉
- 7.1 一般规定
- 7.2 平面交叉
- 7.3 立体交叉
-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 8.1 一般规定
- 8.2 立体交叉
- 8.3 平面交叉
- 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 9.1 一般规定
- 9.2 行人交通
- 9.3 非机动车交通
- 10 公共交通设施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 10.3 公共交通车站
- 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公共停车场
- 11.3 城市广场
- 12 路基和路面
- 12.1 一般规定
- 12.2 路基
- 12.3 路面
- 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 13 桥梁和隧道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桥梁
- 13.3 隧道
-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交通安全设施
- 14.3 交通管理设施
- 14.4 配套管网
- 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管线
- 15.3 排水
- 15.4 照明
- 16 绿化和景观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绿化
- 16.3 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