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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先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操作列土地增值税的“税源采集”链接后,系统将出现新的“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 ##### **查询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 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初始化页面为查询页面,税款所属期起止分别默认为当前月的月初、月末。可修改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税源信息】,则可查询满足条件的已采集的税源信息。 ![](https://img.kancloud.cn/9d/2b/9d2b7580d75b602623b48b395eddfb08_814x392.png) 示例图 查询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 ![](https://img.kancloud.cn/2e/74/2e74a36e08122925df94adf16dfdea3a_532x247.png) 示例图 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类型下拉框选项 ##### **新增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若需采集的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未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可以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页面【新增项目】按钮,系统弹窗显示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页面。纳税人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通过报表校验后点击【保存】则可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26/a0/26a03d13abf202a2a665111489058884_821x366.png) ![](https://img.kancloud.cn/43/7c/437c3b1ec98e19e6479f2be9d9d5d1f8_819x319.png) 示例图 新增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 **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 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点击【新增税源】,系统弹窗显示新增税源页面,自动带出已有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申报表适用类型,可新增: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选定“申报表适用类型”,勾选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或土地信息,点击【确定】后进入相应报表类型填写数据。 # **1、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明细****采集****及****申报** # **1.1****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采集** ## 1.1.1功能说明 纳税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明细采集 ## 1.1.2前置条件 纳税人已取得预售(现售)许可证,在进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申报前,需先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明细采集。 ## 1.1.3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fa/63/fa631ce58223bff9196f99c75903efeb_783x216.png) ![](https://img.kancloud.cn/02/26/0226d82812c9a2d8d194ba888e3c44dc_781x241.png) ![](https://img.kancloud.cn/02/26/0226d82812c9a2d8d194ba888e3c44dc_781x241.png) ## 4.1.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新增税源】,弹窗页面【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选择对应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页面,若纳税人已就该项目进行了清算(尾盘)申报或该项目已清算审核结束并制作发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不允许进行预缴采集。 ![](https://img.kancloud.cn/c2/e8/c2e8ca9859107cc898a54462de74bac4_782x252.png)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数据,点击保存,系统提示采集数据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本流程结束。 ![](https://img.kancloud.cn/4f/4f/4f4ffbfd86b4afc399e28f3a3c9502f4_782x245.png) 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 4.1.5注意事项 (1)对于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正在被拆分合并的项目,系统不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进行采集或调整。 (2)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的删除按钮进行税源删除。 (3)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查询出已采集税源并进行修改。 # **4.2****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4.2.1功能说明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明细采集完成后,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4.2.2前置条件     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明细采集。 ## 4.2.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c4/c3/c4c3df3a6e5a39a467f3fea942008497_782x209.png) ![](https://img.kancloud.cn/4a/5d/4a5d5a89015f4ba09d83b336cf65afa8_782x331.png) ## 4.2.4操作步骤 在【当期应申报税种】下选择要申报的税源记录,点击【下一步】,核对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发送申报表,在【申报结果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结果。 ![](https://img.kancloud.cn/6e/04/6e047fa24e433be2209a99676f621389_781x341.png) ![](https://img.kancloud.cn/c5/2d/c52db6118e0c148aa5901f38d5b57404_782x333.png) ![](https://img.kancloud.cn/f3/ca/f3ca9dc7b7e01351a731a2e87e6da833_781x254.png) ## 4.2.5注意事项 (1)若操作人员发现申报错误,在未缴款前,并且在征期范围内,可通过【申报作废】模块进行报表作废。 (2)若有税款,操作人员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税费缴纳。 # **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源明细采集、清算****申报****及附表采集** # **2.1****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源明细采集** ## 2.1.1功能说明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表。 ## 2.1.2前置条件 土地增值税项目已达到清算条件。 ## 2.1.3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f4/72/f47276ee8c4f0a170e5798c69102bf2c_749x207.png) ![](https://img.kancloud.cn/5d/f1/5df1992f54521c95808ba8160404db7d_751x197.png) ![](https://img.kancloud.cn/bc/d3/bcd31af09ab9cb85d64ae88af2b324f3_756x184.png) ## 2.1.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新增税源】,弹窗页面【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选择对应税源信息,点击【确定】和【填写】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87/16/8716876f60ddcb305f2d2b1b49efd4bd_777x209.png) ![](https://img.kancloud.cn/b4/bb/b4bbe5f040ee684a0d5fe0d70eb4379e_777x124.png) ![](https://img.kancloud.cn/c3/75/c375e538b4a4c0c6217d006d937b9e84_781x378.png) ![](https://img.kancloud.cn/f0/df/f0df60c81f0a4d29d0ce36f9a6b1f5b2_782x375.png) 如实填写税源数据,点击【附报资料】进行必报项附报资料上传。 ![](https://img.kancloud.cn/23/e5/23e5a88a388e3ebb078c2f1951ffe5f3_782x352.png) ## 2.1.5注意事项 (1)对于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正在被拆分合并的项目,系统不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进行采集或调整。 (2)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的删除按钮进行税源删除。 (3)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界面的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查询出已采集税源并进行修改。 #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采集 ## 2.2.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采集。 ## 2.2.2前置条件 土地增值税项目已达到清算条件。 ## 2.2.3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 2.2.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导入清算底稿】按钮,弹出导入弹窗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c3/75/c375e538b4a4c0c6217d006d937b9e84_781x378.png) ![](https://img.kancloud.cn/f0/df/f0df60c81f0a4d29d0ce36f9a6b1f5b2_782x375.png) ![](https://img.kancloud.cn/82/7f/827f3fcc4517b32c69375938b6017c7a_783x346.png) **下载****清算底稿****模板**: 因清算申报表需要填写的数据量较大,目前系统已经提供了清算申报表的模板下载功能,纳税人可以将模板下载填写好后再上传导入(**注意:不要改变模板格式,否则无法导入**)。点击【下载导入模板】可下载底稿模板。 纳税人下载的模板,只需要填写附表6-收入明细采集底稿、附表8-合同明细采集底稿、7-扣除项目明细采集底稿,补充填报工程造价采集表、附表5-扣除项目统计表(录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代收费用”相关数据)、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录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他表单自动生成。 模板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导入数据】按钮,系统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则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用户点击【确定】,关闭导入弹窗,继续流程;校验不通过,弹出不通过提示信息框。 1)若存在阻断性提示,则提示“底稿校验不通过。存在阻断性信息,请修改后重新导入。原因如下”,点击【确定】,关闭提示。 2)若不存在阻断性提示,只存在提示性提示,则提示“底稿校验不通过。存在提示性信息,您可继续导入。”点击【继续导入】,成功则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点击【确定】,关闭导入弹窗,继续流程;失败则弹出对应提示。点击【重新导入】,关闭此提示,用户可重新选择文件进行导入。 点击【保存】,申报表页面增加校验,若未完成清算底稿的导入,则弹出提示“请先完成清算底稿导入,再保存税源采集信息”。 ![](https://img.kancloud.cn/1c/53/1c531d23f3110ab5d5d47c9e03c8a56b_783x252.png) 底稿填写无误导入校验通过后,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 ![](https://img.kancloud.cn/ae/83/ae836e73f80e4f56754096fb29d6577f_782x466.png) 采集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采集流程结束。 ![](https://img.kancloud.cn/c5/97/c597259a53387b5b2f8195d05b23f0bb_783x410.png) 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清算底稿****填报:**按以下顺序填报,注意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 **(1)《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基础信息。 本表为必填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改部门立项信息、土地使用权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预售许可信息、现售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九部分内容。 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金三系统)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基本情况的,本表自动预填报以供参考。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况 1.“项目名称”:按照纳税人向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名称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与民政部门备案项目不能对应的,按照据以确定清算项目划分标准的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填写。据以确定清算项目划分标准的证件未载明项目名称的,按照销售部门对外营销的项目名称填写。 2.“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项目属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情形的,填写“是”。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填写“否”。 4.“项目地址”:按照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填写。暂未取得门牌地址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按照可以确定项目所在地的方式填写。 5.“总预算成本”: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总预算成本。 6.“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7.“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全称。 8.“开发土地总面积”: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件载明的土地面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不动产权证件的,填写多本不动产权证件分别载明的土地面积合计。一本不动产权证件对应多个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填写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或分摊的土地面积。 9.“开发建筑总面积”: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 10.“项目总地价款”: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填写多份合同分别载明的合同金额合计。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对应多个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填写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或分摊的项目总地价款。 11.“容积率”: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容积率。无法获取规划容积率的,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容积率。 12.“绿地率”: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绿地率。无法获取规划绿地率的,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绿地率。 13.“项目开工日期”: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上载明的主体工程开工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的,填写最早的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未载明开工时期的,填写主体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14.“整体竣工日期”: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上载明的验收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的,填写最晚的验收日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未载明验收日期的,填写该表载明的备案日期,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15.“最后一个销(预)售证取得时间”: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预售许可证件或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预售许可证件或现售备案证件的,填写最晚的发证日期。 二、发改部门立项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发改部门立项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发改部门立项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投资项目代码”: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投资项目代码。 2.“项目名称”: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项目名称。 3.“项目总投资”: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项目总投资。 4.“建筑面积”: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建筑面积。   三、土地使用权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土地使用权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不动产权证号”: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权证号。 2.“不动产单元号”: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3.“权利类型”: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类型。 4.“权利性质”: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性质。 5.“用途”: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 6.“面积”: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 7.“使用期限”: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 8.“发证日期”: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发证日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用地项目名称”: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项目名称。 3.“用地位置”: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位置。 4.“用途”: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途。 5.“用地面积”: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 6.“建设规模”: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7.“发证日期”: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 3.“建设位置”: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位置。 4.“建设规模”: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5.“发证日期”: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2.“工程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工程名称。 3.“建设地址”: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地址。 4.“建设规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5.“合同价格”: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价格。 6.“施工单位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施工单位名称。 7.“合同开工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8.“合同竣工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竣工日期。 9.“发证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七、预售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预售许可证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许可证编号。 2.“项目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 3.“预售款专用帐户网点、帐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报送的预售款专用帐户网点、帐号。 4.“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住宅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车位车库建筑面积。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合计。 5.“预售套数”: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预售套数。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住宅套数。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业用房套数。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办公用房套数。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车位车库套数。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套数。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品房套数合计。 6.“发证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八、现售备案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商品房现售备案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商品房现售备案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现售备案证书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现售备案证书编号。 2.“项目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 3.“现售房屋建筑面积”: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现售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住宅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车位车库建筑面积。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合计。 4.“发证日期”: 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相匹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对应多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对应多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通过录入多个“竣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式填写。 1.“竣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与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匹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2.“验收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验收日期。 3.“备案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备案日期。 4.“竣工工程造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工程造价。 5.“竣工面积”: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面积。 **(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明细主表。 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及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等有关项目。 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自动计算,需要补充填写不同房屋类型已经预缴的税款(第 35 行“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行“1.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 行“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 4 行“3.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 5 行“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 6.第 6 行“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数额填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   指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   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7.第 6-1 行“其中:不可加计扣除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不可加计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数额填写。 8.第 7 行“2.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数额填写。 9.第 8 行“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数额填写。 10.第 9 行“前期工程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前期工程费数额填写。 11.第 10 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数额填写。 12.第 11 行“基础设施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基础设施费数额填写。 13.第 12 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数额填写。 14.第 13 行“开发间接费用”: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开发间接费用数额填写。 15.第 7-1 行“其中:不可加计扣除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不可加计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数额填写。 16.第 14 行“3.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并且纳税人选择据实扣除的,填写据实扣除利息支出与按扣除比例计算的其   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其他情况填写按扣除比例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   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7.第 15 行“其中: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18.第 16 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19.第 17 行“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列支的其他有关的税费等,不包括增值税。 20.第 18 行“其中:营业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 21.第 19 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2.第 20 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数额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列支的其他有关的税费等合计数额填写。教育费附加的扣除应当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70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有关的税费等的扣除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政策规定。 23.第 21 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24.第 22 行“代收费用”: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已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按照纳税人实际代收费用数额填写;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不填写此项。 25.第 23 行“三、增值额”:填写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增值额数额。 26.第 24 行“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填写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27.第 25 行“五、适用税率(%)”: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28.第 26 行“六、速算扣除系数(%)”: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29.第 27 行“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大于 0 的,填写增值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后的数额。 30.第 28 行“八、减免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享受的减免税额合计。 31.第 29、31、33 行“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32.第 30、32、34 行“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33.第 35 行“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34.第 36 行“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应缴纳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35.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分别填写。 **(3)《附表 1-面积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6 自动生成。用于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不同房屋状态的房产的测绘建筑面积,以及各房屋状态下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房产测绘建筑面积占测绘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情况,包括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情况,以及已售、自用、出租、待售建筑面积情况。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面积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当根据测绘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填写不同房屋类型的测绘总建筑面积,以及经工程、销售、财务等部门多方确定的不可销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剩余可售建筑面积、自用建筑面积、出租建筑面积。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1.第 1 行“普通住宅”: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普通住宅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第 2 行“非普通住宅”: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普通住宅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3.第 3 行“其他类型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类型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4.第 4 行“其中:商业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商业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5.第 5 行“办公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办公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6.第 6 行“车位车库”: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车位车库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7.第 7 行“其他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8.第 8 行“非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9.第 9 行“其中:居委会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居委会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0.第 10 行“派出所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派出所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1.第 11 行“会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会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2.第 12 行“非机动车库(场)”: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机动车库(场)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3.第 13 行“地下人防设施”: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地下人防设施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4.第 14 行“物业管理场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物业管理场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5.第 15 行“变电站”: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变电站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6.第 16 行“热力站”: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热力站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7.第 17 行“水厂”: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水厂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8.第 18 行“文体场馆”: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文体场馆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9.第 19 行“学校”: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学校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0.第 20 行“幼儿园”: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幼儿园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1.第 21 行“托儿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托儿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2.第 22 行“医院”: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医院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3.第 23 行“邮电通讯”: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邮电通讯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4.第 24 行“其他非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非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5.第 25 行“合计”: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二)面积比例信息 1.第 26 行“普通住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普通住宅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2.第 27 行“非普通住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非普通住宅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3.第 28 行“其他类型房产”: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其他类型房产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4)《附表 2-收入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6 自动生成。用于统计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类型房产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情况,以及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房屋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其他营业性房产、非营业性房产共 7 种,分别对应第 1、2、4、5、6、7、8 行。 1.第 1 列“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所取得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列“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所取得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 列“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附表 3-扣除项目分摊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7 自动生成,用于计算纳税人截至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点转让开发产品应当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反映与转让开发产品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匹配的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第 1 至 14 行、第 22 行。 1.第 1 列“普通住宅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普通住宅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2.第 2 列“非普通住宅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非普通住宅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3.第 3 列“其他类型房产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其他类型房产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4.第 5 列“分摊方法”:选择本次转让开发产品的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包括“可售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两种。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的,按照对应房屋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占该房屋类型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填写第 6、7、8 列扣除比例;选择“其他合理方法”的,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方法填写第 6、7、8 列扣除比例。 5.第 9 列“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6.第 10 列“非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7.第 11 列“其他类型房产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其他类型房产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二)第 15 至 20 行。 1.第 9 列“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普通住宅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2.第 10 列“非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非普通住宅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3.第 11 列“其他类型房产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其他类型房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6)《附表 4-项目间共同扣除金额分摊表》** 本表由附表 7 自动生成,本表适用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填写,用于统计各期开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前期已分摊金额、本期分摊金额、剩余待摊金额等信息。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记账金额”:填写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二级科目记账金额。 2.第 2 列“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填写经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3.第 3 列“前期已分摊金额”:填写已完成清算的以前各期土地增值税项目已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累计数额。 4.第 4 列“本期分摊金额”:填写本期正在清算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应当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5.第 5 列“剩余待摊金额”:填写本期土地增值税项目分摊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后,以后各期未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待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合计数额。 **(7)《附表 5-扣除项目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7自动生成。用于统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整体情况。分科目全量统计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扣除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划分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和共同成本费用两类。每类成本费用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三种房产类型分别归集。补充录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选择“利息扣除”方法。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普通住宅”: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2.第 2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非普通住宅”: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非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3.第 3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其他类型房产”: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其他类型房产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4.第 5 列“共同成本费用-普通住宅”: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5.第 6 列“共同成本费用-非普通住宅”: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非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6.第 7 列“共同成本费用-其他类型房产”: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其他类型房产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8)《附表 6-收入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必须第二个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土地增值税项目商品房所有房源(包括可售房源及不可售房源)及销售明细情况。 本表以房地产企业报送给住建部门的《楼盘表》、《网签备案台账》,或者该企业销售部门统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台账》为模板,以商品房为单位全量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各房屋类型、房屋状态不同类型房产的测绘建筑面积信息,以及已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信息,发票信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信息。 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房源表》的,本表支持自动预填报功能。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幢号”:必填字段,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楼幢号码。 2.第 2 列“单元号”: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内设单元号码的,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单元号码;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未设单元号码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3.第 3 列“楼层”: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楼层号码。地上楼层填写规则为正整数,地下楼层填写规则为负整数。 4.第 4 列“房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间号码。填写规则为正整数。土地增值税项目内不同的商品房,其幢号、单元号、楼层号、房号四个项目不能完全一致。 5.第 5 列“不动产单元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不动产单元号。不能取得不动产单元号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6.第 6 列“房屋类型”: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其他营业性房产、居委会用房、派出所用房、会所、非机动车库(场)、地下人防设施、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其他非营业性房产。住宅用房应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选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住宅底商、临街商铺、室内商场等应选择商业用房;写字楼、公寓等应选择办公用房;地上停车位(库)、地下停车位(库)等应选择车位车库;储藏间等其他具有营利性质的房产应选择其他营业性房产; 非营业性房产根据使用用途选择对应的非营业性房产类型。 7.第 7 列“房屋状态”:选择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屋状态。房屋状态包括:已售、未售、自用、出租、不可售。已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的商品房应选择已售;已转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商品房应选择自用;对外出租的商品房应选择出租;未投入使用也未对外出租的未销售商品房应选择未售;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商品房应选择不可售。 8.第 8 列“收入类型”:已销售的商品房应选择收入类型。收入类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及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货币形态收入的,应选择货币收入;取得实物形态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收入的,应选择实物及其他收入;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选择视同销售收入。 9.第 9 列“(网签)合同编号”:填写商品房经过经过网签程序和备案程序后,房屋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的网签合同号码。未经过网签程序和备案程序销售的商品房,应填写《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记载的合同号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未记载合同号码的,可不填写本项目。 10.第 10 列“合同签订时间”: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填写规则为日期格式,包括 20XX/XX/XX 或 20XX-XX-XX。 11.第 11 列“合同金额”: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合同金额。合同分别记载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合同仅记载不含税金额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合同仅记载含税金额的,填写含税金额。合同未约定金额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2.第 12 列“购房人姓名”:填写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姓名。购房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购房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商品房为多人共同购买的,可填写其中一名共有人;也可填写全部共有人,以顿号隔开,如:张某、李某、王某。 13.第 13 列“合同建筑面积(㎡)”: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合同未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4.第 14 列“合同套内面积(㎡)”: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合同未约定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合同套内建筑面积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5.第 15 列“实测建筑面积(㎡)”:填写经测绘部门测绘确定的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 16.第 16 列“实测套内面积(㎡)”:填写经测绘部门测绘确定的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实   测套内建筑面积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7.第 17 列“朝向”:选择商品房的朝向。朝向包括: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朝向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8.第 18 列“发票代码”: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代码。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填写发票代码,用顿号隔开;发票开具时间相同的,应按照发票号码编写规则的先后顺序分别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写规则不具有明显的先后顺序的,应按照合同金额大小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填写发票代码。本表未预填报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9.第 19 列“发票号码”: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号码。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代码的填写顺序分别填写发票号码,用顿号隔开。本表未预填报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0.第 20 列“发票金额”: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金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金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营业税发票金额;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金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1.第 21 列“发票税额”: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税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税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0”;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税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税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2.第 22 列“发票价税合计”: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营业税发票金额;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3.第 23 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4.第 24 列“土地增值税应税单价”:填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每平方米土地增值税应税单价。 25.第 25 列“情况说明”:有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的,填写此项目;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事项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9)《附表 7-扣除项目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以房地产企业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为模板,全量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记账凭证信息。记录每笔记账凭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信息,包括清算调整情况、分期项目分摊情况、不同类型房产分摊情况、可否加计扣除情况等信息,反映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会计科目记账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1列“记账日期”: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日期。填写规则为日期格式,包括20XX/XX/XX 或 20XX-XX-XX。 2.第2列“记账凭证号码”: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号码。 3.第 3列“科目名称”: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记账凭证对应的科目。科目名称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 4.第 4列“二级科目名称”: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记账凭证对应的二级科目。选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额,支付的地价款金额,交纳的有关税费;选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费,其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选择“前期工程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规划费用,设计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水文费用,地质费用,勘探费用,测绘费用,七通一平支出,其他前期工程费;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桩基础工程费用,地下室工程费用,地上建筑工程费用,户内装修费用,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选择“基础设施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供水工程支出,供电工程支出,供气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排洪工程支出,通讯工程支出,照明工程支出,环卫工程支出,绿化费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选择“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居委会用房费用,派出所用房费用,会所费用, 非机动车库(场)费用,地下人防设施费用,物业管理场所费用,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文体场馆费用,学校费用,幼儿园费用,托儿所费用,医院费用,邮电通讯费用,其他非营业性房产费用;选择“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选择“房地产开发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利息支出。 5.第5列“内容摘要”: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摘要。 6.第6列“合同编号”:选择纳税人已在表23220填写的合同编号。该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未签订合同,或者虽已签订合同但不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集的合同范围的,可不选择合同编号。一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涉及多份合同,且其中一份或多份合同在采集范围内的,应将该笔记账凭证按照每份合同对应的记账金额和剩余不需要采集合同的记账金额进行拆分并分列填写。 7.第 7列“合同名称”: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的合同名称。未选择合同编号的,可不填写合同名称。 8.第8列“合同类别”: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合同类别。未选择合同编号的,可不填写合同类别。 9.第9列“收款单位”: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收款单位或个人。该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未签订合同,或者虽已签订合同但纳税人未在表23220填写合同信息的,填写实际收取或应当收取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全称。 10.第10列“凭据类型”:选择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类型。凭据类型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完税凭证,其他凭据,未取得凭据。纳税人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非税性质的款项取得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票据的,选择“非税收入票据”;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取得营业税发票的,选择“营业税发票”;缴纳契税等税金取得完税凭证的,选择“完税凭证”;取得以上凭据之外的其他凭据如往来款项收款收据的,选择“其他凭据”;未取得凭据的,选择“未取得凭据”。 11.第11列“凭据号码”:填写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号码。凭据类型为非税收入票据的,填写票据号码;凭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的,填写发票号码;凭据类型为完税凭证的,填写税票号码;凭据类型为其他凭据的,填写凭据记载的票据号码;未取得凭据或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采集凭据号码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2.第 12 列“凭据金额”:填写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金额。凭据类型为非税收入票据的,填写票据金额;凭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加上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凭据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填写价税合计金额;凭据类型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发票金额;凭据类型为完税凭证的,填写金额合计;凭据类型为其他凭据的,填写凭据金额;未取得凭据的,填写“0”。 13.第 13列“付款金额”:填写纳税人实际支付给收款单位的金额,按照记账金额全额付款的,填写记账金额;未全额付款的,填写剔除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实际付款金额;未付款的,填写“0”。 14.第14列“记账金额”: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金额。 15.第15列“申报调整金额”:填写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根据《条例》、《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的金额。清算调增的,填写正数;清算调减的,填写负数。 16.第16列“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填写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根据《条例》、《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确认的准予计入扣除项目的记账金额。 17.第17列“分摊至本项目比例”:填写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分摊计入本次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分摊比例,保留 6 位小数。不分期项目,填写“100%”。 18.第18列“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分摊计入本次土地增值税项目的扣除金额。不分期项目,填写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19.第19列“情况说明”:有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的,填写此项目;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事项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0.第 20列“成本对象类型”:选择“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共同成本费用”两种成本对象类型。纳税人在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全部类型房产共同受益的成本费用,选择“共同成本费用”;属于部分类型房产指定受益的成本费用,选择“直接归集成本费用”。默认选择“共同成本费用”。 21.第 21列“普通住宅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普通住宅的,填写直接归集至普通住宅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普通住宅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普通住宅的金额。 22.第 22列“非普通住宅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填写直接归集至非普通住宅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非普通住宅的金额。 23.第 23 列“其他类型房产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其他类型房产的,填写直接归集至其他类型房产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   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其他类型房产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其他类型房产的金额 24.第 24 列“分摊方法”: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的,不需选择分摊方法; 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应当选择将本项目扣除金额分摊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总建筑面积法,可售建筑面积法,计容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其他合理方法。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已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分摊方法的,应当选择已明确的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明确分摊方法或纳税人选择适用其他分摊方法的,应当经由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选择占地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总建筑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可售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计容建筑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计容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层高系数法的,应当计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各楼层的层高系数并折算建筑面积,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折算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折算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其他合理方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合理方法计算分摊金额。默认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 25.第 25 列“分摊方法”说明:纳税人选择适用税收政策以外的未经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分摊方法的,应当填写分摊方法说明,包括计算公式和合理性说明等信息,合理性说明内容和计算公式较长的,可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26.第 26 列“是否可加计扣除”: 选择“可加计“、“不可加计”。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某些特定成本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记账凭证对应的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可加计扣除;其他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扣除。 **(10)《附表 8-合同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签订的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合同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合同编号”: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编号”;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编号;合同未记载 合同编号,或者合同编号重复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自行设定规则编写合同编号。 2.第 2 列“合同名称”: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名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应纳税凭证名称”,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名称;合同未记载合同名称,或者合同名称重复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自行编写合同名称。 3.第 3 列“合同类别”:按照《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选择合同类别。合同类别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其他合同。纳税人已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应纳税凭证种类”的, 按照“应纳税凭证种类”选择合同类别;《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种类”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一致,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根据合同内容自行判定选择合同类别。 4.第 4 列“收款单位”: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收款方“领受人名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收款方“领受人名称”与合同记载的收款方不一致的,填写合同记载的收款方;《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收款方“领受人名称”,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收款方。 5.第 5 列“关联关系”:纳税人根据与收款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选择“是” 或者“否”。 6.第 6 列“合同签订日期”: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书立(领受) 时间”;《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书立(领受)时间”,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合同未记载签订时间的,填写合同实际签订时间。 7.第 7 列“合同金额”: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金额”;《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应纳税凭证金额”,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金额;合同未记载合同金额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8.第 8 列“结算金额”:填写合同经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合同约定事项未完成结算的, 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结算的,或者该类别合同不需要结算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1)《工程造价采集表》** 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部分会计科目工程造价情况,需要补充填报部分数据。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清算项目造价信息 每列二级科目开发成本均采集“单位”、“数量”、“本项目扣除金额”、“单位扣除金额“四条信息。单位应按照工程量结算标准计量单位填写;数量应按照工程量结算单据记载的总用量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应按照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应当计入本项目的二级科目开发成本扣除金额填写;单位扣除金额=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 1.“桩基础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每幢建筑物预制管桩、旋挖桩、钻(冲)孔桩和其他类型桩基用量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桩基础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2.“地下室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地下室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3.“地上建筑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地上建筑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4.“户内装修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户内装修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户内装修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5.“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高档外立面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6.“公共配套设施费”:“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非营业性房产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7.“绿化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绿地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绿化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8.“设计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设计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9.“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开发小区内道路用地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0.“土方挖运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土方挖运工程总量。 “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土方挖运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1.“基坑支护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基坑支护工程总量。 “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2.“拓展字段”:按照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 (二)主体建筑基础造价信息 1.“幢号”:填写已在表第 1 列填列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的幢号,每个幢号单独填列 1 行。 2.“楼栋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对应的楼栋类型。楼栋类型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商业裙楼”、“独栋别墅”、“联排别墅”、“配套设施”、“其他类型楼栋”。建筑物房屋类型主要为住宅的,选择“住宅楼”;建筑物房屋类型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 填写“商业楼”:建筑物属于商业裙楼设施的,选择“商业裙楼”;建筑物是独栋别墅的, 选择“独栋别墅”;建筑物是“联排别墅”的,选择“联排别墅”;建筑物属于单独建造的配套设施的,选择“配套设施”;建筑物不属于以上类型的,选择“其他类型楼栋”。 3.“地上层数”: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上总层数。填写规则为正整数。 4.“地下层数”: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总层数。填写规则为正整数。 5.“地上建筑面积”: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上建筑面积。 6.“地下建筑面积-1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一层建筑面积。 7.“地下建筑面积-2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 8.“地下建筑面积-3 层及以下”: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三层及负三层以下楼层的建筑面积合计。 9.“其中:人防设施面积-1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一层人防设施建筑面积。 10.“其中:人防设施面积-2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二层人防设施建筑面积。 11.“其中:人防设施面积-3 层及以下”: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三层及负三层以下楼层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合计。 12.“总建筑面积”: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 13.“地上总层高(m)”:填写每幢建筑物地上总层高。 14.“交付标准”:选择每幢建筑物的交付标准。交付标准包括:精装交付,简装交付,  毛坯交付。 15.“外立面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的外立面类型。外立面类型包括:涂料外墙,外  挂墙砖,陶瓷幕墙,金属幕墙,玻璃幕墙,其他类型。 16.“桩基用量(㎡)-预制管桩”:填写每幢建筑物预制管桩的实际用量。 17.“桩基用量(㎡)-旋挖桩”:填写每幢建筑物旋挖桩的实际用量。 18.“桩基用量(㎡)-钻(冲)孔桩”:填写每幢建筑物钻(冲)孔桩的实际用量。 19.“桩基用量(㎡)-其他类型桩基”:填写每幢建筑物其他类型桩基的实际用量。 20.“地质结构”:选择每幢建筑物对应开发用地的地质结构。地质结构包括:均质地  质,淤泥地质,岩溶地质,其他地质。 21.“基坑支护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所属基坑支护的类型。基坑支护类型包括:一  般支护,深层支护,高压支护,其他支护。 22.“房屋结构”:选择每幢建筑物的房屋结构。房屋类型包括:砖混,框架,钢混,全钢,其他。 ## 2.2.5注意事项 下载导入模板不可改变文档格式。 # 2.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2.3.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2.3.2前置条件 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源明细采集及附表采集。 ## 2.3.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02/a9/02a919c2e8e35cf2889f500138ad3ff3_777x125.png) ![](https://img.kancloud.cn/4a/5d/4a5d5a89015f4ba09d83b336cf65afa8_782x331.png) ## 2.3.4操作步骤 在【当期应申报税种】下选择要申报的税源记录,点击【下一步】,核对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发送申报表,在【申报结果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结果。 ![](https://img.kancloud.cn/28/8c/288c4173d43815018d72c83f9142e66c_782x342.png) ![](https://img.kancloud.cn/61/a7/61a7913fbf6de61437180ef12b9044cf_781x344.png) ![](https://img.kancloud.cn/f3/ca/f3ca9dc7b7e01351a731a2e87e6da833_781x254.png) ## 2.3.5注意事项 (1)若操作人员发现申报错误,在未缴款前,并且在征期范围内,可通过【申报作废】模块进行报表作废。 (2)若有税款,操作人员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税费缴纳。 # **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税源明细采集及清算申报** # **3****.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税源明细采集** ## 3.1.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税源明细采集。 ## 3.1.2前置条件 需由税务机关先行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审核结论)》文书。 ## 3.1.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44/ba/44ba61a344723a4e3f5073e925c2e507_695x216.png) ![](https://img.kancloud.cn/f7/7f/f77fdc7f50f172068d5c879b8687f977_696x217.png) ![](https://img.kancloud.cn/43/d0/43d0b5587c5fa4072d0e12f367458d6c_698x211.png) ## 3.1.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新增税源】,弹窗页面【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选择对应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5e/0e/5e0e4acbf6edf9ebf9ecae2133fceeb8_704x215.png) ![](https://img.kancloud.cn/24/f3/24f3b3b126021d98bda826b68ad5d1f9_783x335.png) ![](https://img.kancloud.cn/5e/d8/5ed80f3ca7e5d9361cc58360c440cac1_781x438.png) 如实填写税源数据,点击【附报资料】进行必报项附报资料上传。 ![](https://img.kancloud.cn/e3/17/e317aeaa293e988275418aeec0edca2f_781x338.png) 点击【保存】,系统提示采集数据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本流程结束。 ![](https://img.kancloud.cn/09/22/092279da71dc9e85eebb40358b54646d_781x336.png) 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 3.1.5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的删除按钮进行税源删除。 (2)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的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查询出已采集税源并进行修改。 # **3****.****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申报** ## 3.2.1功能说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 ## 3.2.2前置条件 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税源明细采集。 ## 3.2.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25/35/25354c656f091f758734f9e2dbbadeeb_696x209.png) ![](https://img.kancloud.cn/9b/67/9b676c368646ba58598312923c3f6e3a_694x331.png) ## 3.2.4操作步骤 在【当期应申报税种】下选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点击【下一步】,核对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发送申报表,在【申报结果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结果。 ![](https://img.kancloud.cn/c9/3b/c93b1bc28178c7d54e756b8001596203_781x339.png) ![](https://img.kancloud.cn/c0/9b/c09bffb96fea8dd4c53ba7007465d16b_782x425.png) ![](https://img.kancloud.cn/f3/ca/f3ca9dc7b7e01351a731a2e87e6da833_781x254.png) ## 3.2.5注意事项 (1)若操作人员发现申报错误,在未缴款前,并且在征期范围内,可通过【申报作废】模块进行报表作废。 (2)若有税款,操作人员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税费缴纳。 # **4****、****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源明细采集及申报** # **4****.1****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源明细采集** ## 4.1.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源明细采集。 ## 4.1.2前置条件 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 ## 4.1.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91/bc/91bc708e58777b4ca3f4c5ff16cd166d_689x216.png) ![](https://img.kancloud.cn/c3/02/c3027a2c7cf8390f14681982d4d5f385_690x241.png) ## 4.1.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新增税源】,弹窗页面【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源标志】选择“7|土地增值税项目”,选择对应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b1/6b/b16baef672c7503af19ab993d2a785ce_691x230.png) ![](https://img.kancloud.cn/e4/7d/e47d9994944c40d2decc2b24f465aed8_693x212.png) ![](https://img.kancloud.cn/9c/4d/9c4d0e6385f90f325cd0065d5e41abdb_693x247.png) ![](https://img.kancloud.cn/6e/24/6e240b710da9787d223e6ef04f6164aa_696x305.png) 如实填写税源数据,点击【附报资料】进行必报项附报资料上传。 ![](https://img.kancloud.cn/1b/99/1b99c5688ca32d86828418ecc4f0a0db_783x411.png) ## 4.1.5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的删除按钮进行税源删除。 (2)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的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查询出已采集税源并进行修改。 # 4.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采集 ## 4.2.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采集。 ## 4.2.2前置条件 土地增值税项目已达到清算条件。 ## 4.2.3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 4.2.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导入清算底稿】按钮,弹出导入弹窗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67/ed/67ed989d543e515286c42357511587ce_782x61.png) ![](https://img.kancloud.cn/82/7f/827f3fcc4517b32c69375938b6017c7a_783x346.png) **下载****清算底稿****模板**: 因清算申报表需要填写的数据量较大,目前系统已经提供了清算申报表的模板下载功能,纳税人可以将模板下载填写好后再上传导入(**注意:不要改变模板格式,否则无法导入**)。点击【下载导入模板】可下载底稿模板。 纳税人下载的模板,只需要填写附表6-收入明细采集底稿、附表8-合同明细采集底稿、7-扣除项目明细采集底稿,补充填报工程造价采集表、附表5-扣除项目统计表(录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代收费用”相关数据)、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录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他表单自动生成。 模板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导入数据】按钮,系统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则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用户点击【确定】,关闭导入弹窗,继续流程;校验不通过,弹出不通过提示信息框。 1)若存在阻断性提示,则提示“底稿校验不通过。存在阻断性信息,请修改后重新导入。原因如下”,点击【确定】,关闭提示。 2)若不存在阻断性提示,只存在提示性提示,则提示“底稿校验不通过。存在提示性信息,您可继续导入。”点击【继续导入】,成功则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点击【确定】,关闭导入弹窗,继续流程;失败则弹出对应提示。点击【重新导入】,关闭此提示,用户可重新选择文件进行导入。 点击【保存】,申报表页面增加校验,若未完成清算底稿的导入,则弹出提示“请先完成清算底稿导入,再保存税源采集信息”。 ![](https://img.kancloud.cn/79/47/79475ba90c4ac94cab11d7f1e385b83c_626x232.png) 底稿填写无误导入校验通过后,提示“底稿导入成功,请继续采集页面数据填写”。 ![](https://img.kancloud.cn/f1/24/f12409c99df2d6484bd29fa73d8f4f7b_782x408.png) 采集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采集流程结束。 ![](https://img.kancloud.cn/71/9a/719a9861f6989eb597480b3d53d92824_782x409.png) 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清算底稿****填报:**按以下顺序填报,注意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 **(1)《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基础信息。 本表为必填表,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改部门立项信息、土地使用权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预售许可信息、现售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九部分内容。 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金三系统)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基本情况的,本表自动预填报以供参考。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况 1.“项目名称”:按照纳税人向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名称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与民政部门备案项目不能对应的,按照据以确定清算项目划分标准的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填写。据以确定清算项目划分标准的证件未载明项目名称的,按照销售部门对外营销的项目名称填写。 2.“项目编码”: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3.“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项目属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情形的,填写“是”。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填写“否”。 4.“项目地址”:按照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填写。暂未取得门牌地址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按照可以确定项目所在地的方式填写。 5.“总预算成本”: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总预算成本。 6.“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7.“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全称。 8.“开发土地总面积”: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件载明的土地面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不动产权证件的,填写多本不动产权证件分别载明的土地面积合计。一本不动产权证件对应多个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填写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或分摊的土地面积。 9.“开发建筑总面积”: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 10.“项目总地价款”: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载明的合同金额。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填写多份合同分别载明的合同金额合计。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对应多个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填写采取合理方法确定或分摊的项目总地价款。 11.“容积率”: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容积率。无法获取规划容积率的,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容积率。 12.“绿地率”: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绿地率。无法获取规划绿地率的,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绿地率。 13.“项目开工日期”: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上载明的主体工程开工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的,填写最早的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未载明开工时期的,填写主体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14.“整体竣工日期”: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上载明的验收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的,填写最晚的验收日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未载明验收日期的,填写该表载明的备案日期,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15.“最后一个销(预)售证取得时间”: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预售许可证件或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本预售许可证件或现售备案证件的,填写最晚的发证日期。 二、发改部门立项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发改部门立项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发改部门立项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投资项目代码”: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投资项目代码。 2.“项目名称”: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项目名称。 3.“项目总投资”: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项目总投资。 4.“建筑面积”:填写发改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备案)载明的建筑面积。   三、土地使用权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土地使用权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不动产权证号”: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权证号。 2.“不动产单元号”: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3.“权利类型”: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类型。 4.“权利性质”: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性质。 5.“用途”: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 6.“面积”: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 7.“使用期限”: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 8.“发证日期”:填写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发证日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用地项目名称”: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项目名称。 3.“用地位置”: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位置。 4.“用途”: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途。 5.“用地面积”: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 6.“建设规模”: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7.“发证日期”: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 3.“建设位置”: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位置。 4.“建设规模”: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5.“发证日期”:填写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2.“工程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工程名称。 3.“建设地址”: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地址。 4.“建设规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建设规模。 5.“合同价格”: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价格。 6.“施工单位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施工单位名称。 7.“合同开工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8.“合同竣工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合同竣工日期。 9.“发证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七、预售许可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预售许可证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许可证编号。 2.“项目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 3.“预售款专用帐户网点、帐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报送的预售款专用帐户网点、帐号。 4.“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住宅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车位车库建筑面积。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合计。 5.“预售套数”: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预售套数。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住宅套数。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业用房套数。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办公用房套数。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车位车库套数。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套数。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预售商品房套数合计。 6.“发证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   八、现售备案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商品房现售备案信息。一个土地增值税项目对应多条商品房现售备案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 1.“现售备案证书编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现售备案证书编号。 2.“项目名称”: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项目名称。 3.“现售房屋建筑面积”:区分以下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报对应的现售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填写规则如下: (1)“住宅”: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住宅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3)“办公用房”: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4)“车位车库”: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车位车库建筑面积。 (5)“其他”: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其他类型商品房建筑面积。 (6)“合计”: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合计。 4.“发证日期”: 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件载明的发证日期。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纳税人填写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相匹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对应多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的,通过增行的方式逐条填写;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对应多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的,通过录入多个“竣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式填写。 1.“竣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与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匹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2.“验收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验收日期。 3.“备案日期”: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备案日期。 4.“竣工工程造价”: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工程造价。 5.“竣工面积”:填写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竣工面积。 **(2)《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明细主表。 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及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等有关项目。 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自动计算,需要补充填写不同房屋类型已经预缴的税款(第 35 行“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 1 行“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行“1.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 行“2.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 4 行“3.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 5 行“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 6.第 6 行“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数额填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   指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   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7.第 6-1 行“其中:不可加计扣除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不可加计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数额填写。 8.第 7 行“2.房地产开发成本”: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数额填写。 9.第 8 行“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数额填写。 10.第 9 行“前期工程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前期工程费数额填写。 11.第 10 行“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数额填写。 12.第 11 行“基础设施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基础设施费数额填写。 13.第 12 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数额填写。 14.第 13 行“开发间接费用”: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开发间接费用数额填写。 15.第 7-1 行“其中:不可加计扣除金额”:按与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额配比的不可加计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数额填写。 16.第 14 行“3.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并且纳税人选择据实扣除的,填写据实扣除利息支出与按扣除比例计算的其   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合计;其他情况填写按扣除比例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   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7.第 15 行“其中: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18.第 16 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19.第 17 行“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列支的其他有关的税费等,不包括增值税。 20.第 18 行“其中:营业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 21.第 19 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除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2.第 20 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数额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准予列支的其他有关的税费等合计数额填写。教育费附加的扣除应当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70 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有关的税费等的扣除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政策规定。 23.第 21 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24.第 22 行“代收费用”: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已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按照纳税人实际代收费用数额填写;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不填写此项。 25.第 23 行“三、增值额”:填写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取得的增值额数额。 26.第 24 行“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填写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27.第 25 行“五、适用税率(%)”: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28.第 26 行“六、速算扣除系数(%)”: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29.第 27 行“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大于 0 的,填写增值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后的数额。 30.第 28 行“八、减免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享受的减免税额合计。 31.第 29、31、33 行“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32.第 30、32、34 行“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33.第 35 行“九、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34.第 36 行“十、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应缴纳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35.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分别填写。 **(3)《附表 1-面积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6 自动生成。用于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不同房屋状态的房产的测绘建筑面积,以及各房屋状态下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房产测绘建筑面积占测绘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情况,包括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情况,以及已售、自用、出租、待售建筑面积情况。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面积基本信息 纳税人应当根据测绘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填写不同房屋类型的测绘总建筑面积,以及经工程、销售、财务等部门多方确定的不可销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剩余可售建筑面积、自用建筑面积、出租建筑面积。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1.第 1 行“普通住宅”: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普通住宅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第 2 行“非普通住宅”: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普通住宅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3.第 3 行“其他类型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类型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4.第 4 行“其中:商业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商业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5.第 5 行“办公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办公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6.第 6 行“车位车库”: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车位车库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7.第 7 行“其他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8.第 8 行“非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9.第 9 行“其中:居委会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居委会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0.第 10 行“派出所用房”: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派出所用房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1.第 11 行“会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会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2.第 12 行“非机动车库(场)”: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非机动车库(场)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3.第 13 行“地下人防设施”: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地下人防设施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4.第 14 行“物业管理场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物业管理场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5.第 15 行“变电站”: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变电站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6.第 16 行“热力站”: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热力站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7.第 17 行“水厂”: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水厂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8.第 18 行“文体场馆”: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文体场馆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19.第 19 行“学校”: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学校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0.第 20 行“幼儿园”: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幼儿园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1.第 21 行“托儿所”: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托儿所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2.第 22 行“医院”: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医院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3.第 23 行“邮电通讯”: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邮电通讯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4.第 24 行“其他非营业性房产”: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其他非营业性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25.第 25 行“合计”:填写不同房屋状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建筑面积信息。 (二)面积比例信息 1.第 26 行“普通住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普通住宅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2.第 27 行“非普通住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非普通住宅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3.第 28 行“其他类型房产”: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其他类型房产的测绘可售建筑面积和已售建筑面积,以及销售比例、自用比例、出租比例等信息,比例保留六位小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的,应当在说明栏填写有关情况。 **(4)《附表 2-收入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6 自动生成。用于统计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类型房产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情况,以及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房屋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其他营业性房产、非营业性房产共 7 种,分别对应第 1、2、4、5、6、7、8 行。 1.第 1 列“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所取得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 2 列“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所取得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 3 列“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不同房屋类型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附表 3-扣除项目分摊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 7 自动生成,用于计算纳税人截至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点转让开发产品应当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反映与转让开发产品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匹配的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第 1 至 14 行、第 22 行。 1.第 1 列“普通住宅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普通住宅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2.第 2 列“非普通住宅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非普通住宅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3.第 3 列“其他类型房产总扣除金额”:按照不同扣除项目类别填写其他类型房产总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4.第 5 列“分摊方法”:选择本次转让开发产品的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包括“可售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两种。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的,按照对应房屋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占该房屋类型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填写第 6、7、8 列扣除比例;选择“其他合理方法”的,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合理方法填写第 6、7、8 列扣除比例。 5.第 9 列“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6.第 10 列“非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7.第 11 列“其他类型房产本次扣除金额”:填写按照扣除比例计算的本次其他类型房产扣除项目金额数额。 (二)第 15 至 20 行。 1.第 9 列“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普通住宅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2.第 10 列“非普通住宅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非普通住宅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3.第 11 列“其他类型房产本次扣除金额”:填写与转让其他类型房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费)。 **(6)《附表 4-项目间共同扣除金额分摊表》** 本表由附表 7 自动生成,本表适用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填写,用于统计各期开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共同成本费用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前期已分摊金额、本期分摊金额、剩余待摊金额等信息。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记账金额”:填写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有关的二级科目记账金额。 2.第 2 列“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填写经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3.第 3 列“前期已分摊金额”:填写已完成清算的以前各期土地增值税项目已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累计数额。 4.第 4 列“本期分摊金额”:填写本期正在清算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应当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5.第 5 列“剩余待摊金额”:填写本期土地增值税项目分摊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后,以后各期未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待分摊的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合计数额。 **(7)《附表 5-扣除项目统计表》** 本表为必填表,由附表7自动生成。用于统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整体情况。分科目全量统计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扣除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划分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和共同成本费用两类。每类成本费用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三种房产类型分别归集。补充录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选择“利息扣除”方法。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普通住宅”: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2.第 2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非普通住宅”: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非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3.第 3 列“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其他类型房产”:填写采取“指定受益对象”方式计算的直接归属于其他类型房产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4.第 5 列“共同成本费用-普通住宅”: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5.第 6 列“共同成本费用-非普通住宅”: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非普通住宅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6.第 7 列“共同成本费用-其他类型房产”:填写采取合理分摊方法计算的应当分摊至其他类型房产的各二级科目成本费用。 **(8)《附表 6-收入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必须第二个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土地增值税项目商品房所有房源(包括可售房源及不可售房源)及销售明细情况。 本表以房地产企业报送给住建部门的《楼盘表》、《网签备案台账》,或者该企业销售部门统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台账》为模板,以商品房为单位全量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各房屋类型、房屋状态不同类型房产的测绘建筑面积信息,以及已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信息,发票信息,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信息。 纳税人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房源表》的,本表支持自动预填报功能。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幢号”:必填字段,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楼幢号码。 2.第 2 列“单元号”: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内设单元号码的,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单元号码;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未设单元号码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3.第 3 列“楼层”: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楼层号码。地上楼层填写规则为正整数,地下楼层填写规则为负整数。 4.第 4 列“房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间号码。填写规则为正整数。土地增值税项目内不同的商品房,其幢号、单元号、楼层号、房号四个项目不能完全一致。 5.第 5 列“不动产单元号”:填写纳税人向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的《楼盘表》中注明的每套商品房对应的不动产单元号。不能取得不动产单元号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6.第 6 列“房屋类型”: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其他营业性房产、居委会用房、派出所用房、会所、非机动车库(场)、地下人防设施、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其他非营业性房产。住宅用房应根据《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选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住宅底商、临街商铺、室内商场等应选择商业用房;写字楼、公寓等应选择办公用房;地上停车位(库)、地下停车位(库)等应选择车位车库;储藏间等其他具有营利性质的房产应选择其他营业性房产; 非营业性房产根据使用用途选择对应的非营业性房产类型。 7.第 7 列“房屋状态”:选择每套商品房对应的房屋状态。房屋状态包括:已售、未售、自用、出租、不可售。已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的商品房应选择已售;已转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商品房应选择自用;对外出租的商品房应选择出租;未投入使用也未对外出租的未销售商品房应选择未售;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商品房应选择不可售。 8.第 8 列“收入类型”:已销售的商品房应选择收入类型。收入类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及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转让土地增值税项目取得货币形态收入的,应选择货币收入;取得实物形态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收入的,应选择实物及其他收入;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选择视同销售收入。 9.第 9 列“(网签)合同编号”:填写商品房经过经过网签程序和备案程序后,房屋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的网签合同号码。未经过网签程序和备案程序销售的商品房,应填写《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记载的合同号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未记载合同号码的,可不填写本项目。 10.第 10 列“合同签订时间”: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填写规则为日期格式,包括 20XX/XX/XX 或 20XX-XX-XX。 11.第 11 列“合同金额”: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合同金额。合同分别记载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合同仅记载不含税金额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合同仅记载含税金额的,填写含税金额。合同未约定金额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2.第 12 列“购房人姓名”:填写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姓名。购房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购房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商品房为多人共同购买的,可填写其中一名共有人;也可填写全部共有人,以顿号隔开,如:张某、李某、王某。 13.第 13 列“合同建筑面积(㎡)”: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合同未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4.第 14 列“合同套内面积(㎡)”:填写《商品房(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合同未约定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或者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合同套内建筑面积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5.第 15 列“实测建筑面积(㎡)”:填写经测绘部门测绘确定的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 16.第 16 列“实测套内面积(㎡)”:填写经测绘部门测绘确定的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填写规则为正数保留两位小数,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实   测套内建筑面积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7.第 17 列“朝向”:选择商品房的朝向。朝向包括:东、南、西、北、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朝向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8.第 18 列“发票代码”: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代码。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填写发票代码,用顿号隔开;发票开具时间相同的,应按照发票号码编写规则的先后顺序分别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写规则不具有明显的先后顺序的,应按照合同金额大小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填写发票代码。本表未预填报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9.第 19 列“发票号码”: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号码。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代码的填写顺序分别填写发票号码,用顿号隔开。本表未预填报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0.第 20 列“发票金额”: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金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金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营业税发票金额;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金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1.第 21 列“发票税额”: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税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税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0”;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税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税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2.第 22 列“发票价税合计”:填写纳税人向购房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同一套商品房开具多张发票的,应填写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合计。发票种类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营业税发票金额;发票种类为增值税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要求采集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信息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3.第 23 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4.第 24 列“土地增值税应税单价”:填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每平方米土地增值税应税单价。 25.第 25 列“情况说明”:有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的,填写此项目;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事项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9)《附表 7-扣除项目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以房地产企业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为模板,全量统计土地增值税项目记账凭证信息。记录每笔记账凭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信息,包括清算调整情况、分期项目分摊情况、不同类型房产分摊情况、可否加计扣除情况等信息,反映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会计科目记账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1列“记账日期”: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日期。填写规则为日期格式,包括20XX/XX/XX 或 20XX-XX-XX。 2.第2列“记账凭证号码”: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号码。 3.第 3列“科目名称”: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记账凭证对应的科目。科目名称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 4.第 4列“二级科目名称”:根据《条例》、《细则》规定,选择记账凭证对应的二级科目。选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额,支付的地价款金额,交纳的有关税费;选择“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安置动迁用房支出,拆迁补偿费,其他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选择“前期工程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规划费用,设计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水文费用,地质费用,勘探费用,测绘费用,七通一平支出,其他前期工程费;选择“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桩基础工程费用,地下室工程费用,地上建筑工程费用,户内装修费用,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选择“基础设施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供水工程支出,供电工程支出,供气工程支出,排污工程支出,排洪工程支出,通讯工程支出,照明工程支出,环卫工程支出,绿化费用,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选择“公共配套设施费”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居委会用房费用,派出所用房费用,会所费用, 非机动车库(场)费用,地下人防设施费用,物业管理场所费用,变电站费用,热力站费用,水厂费用,文体场馆费用,学校费用,幼儿园费用,托儿所费用,医院费用,邮电通讯费用,其他非营业性房产费用;选择“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选择“房地产开发费用”科目的,二级科目名称包括:利息支出。 5.第5列“内容摘要”: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摘要。 6.第6列“合同编号”:选择纳税人已在表23220填写的合同编号。该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未签订合同,或者虽已签订合同但不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采集的合同范围的,可不选择合同编号。一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涉及多份合同,且其中一份或多份合同在采集范围内的,应将该笔记账凭证按照每份合同对应的记账金额和剩余不需要采集合同的记账金额进行拆分并分列填写。 7.第 7列“合同名称”: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的合同名称。未选择合同编号的,可不填写合同名称。 8.第8列“合同类别”: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合同类别。未选择合同编号的,可不填写合同类别。 9.第9列“收款单位”:填写纳税人已在表 23220 填写的与合同编号对应收款单位或个人。该笔记账凭证对应的记账金额未签订合同,或者虽已签订合同但纳税人未在表23220填写合同信息的,填写实际收取或应当收取款项的单位或个人全称。 10.第10列“凭据类型”:选择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类型。凭据类型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完税凭证,其他凭据,未取得凭据。纳税人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非税性质的款项取得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票据的,选择“非税收入票据”;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取得营业税发票的,选择“营业税发票”;缴纳契税等税金取得完税凭证的,选择“完税凭证”;取得以上凭据之外的其他凭据如往来款项收款收据的,选择“其他凭据”;未取得凭据的,选择“未取得凭据”。 11.第11列“凭据号码”:填写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号码。凭据类型为非税收入票据的,填写票据号码;凭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的,填写发票号码;凭据类型为完税凭证的,填写税票号码;凭据类型为其他凭据的,填写凭据记载的票据号码;未取得凭据或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采集凭据号码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2.第 12 列“凭据金额”:填写纳税人从收款单位或个人处取得的凭据的金额。凭据类型为非税收入票据的,填写票据金额;凭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不含税金额加上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凭据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填写价税合计金额;凭据类型为营业税发票的,填写发票金额;凭据类型为完税凭证的,填写金额合计;凭据类型为其他凭据的,填写凭据金额;未取得凭据的,填写“0”。 13.第 13列“付款金额”:填写纳税人实际支付给收款单位的金额,按照记账金额全额付款的,填写记账金额;未全额付款的,填写剔除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实际付款金额;未付款的,填写“0”。 14.第14列“记账金额”:填写记账凭证上记载的记账金额。 15.第15列“申报调整金额”:填写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根据《条例》、《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的金额。清算调增的,填写正数;清算调减的,填写负数。 16.第16列“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填写纳税人或其委托的鉴证机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根据《条例》、《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确认的准予计入扣除项目的记账金额。 17.第17列“分摊至本项目比例”:填写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分摊计入本次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分摊比例,保留 6 位小数。不分期项目,填写“100%”。 18.第18列“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分摊计入本次土地增值税项目的扣除金额。不分期项目,填写准予扣除的记账金额。 19.第19列“情况说明”:有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的,填写此项目;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事项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20.第 20列“成本对象类型”:选择“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共同成本费用”两种成本对象类型。纳税人在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成本费用,属于全部类型房产共同受益的成本费用,选择“共同成本费用”;属于部分类型房产指定受益的成本费用,选择“直接归集成本费用”。默认选择“共同成本费用”。 21.第 21列“普通住宅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普通住宅的,填写直接归集至普通住宅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普通住宅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普通住宅的金额。 22.第 22列“非普通住宅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填写直接归集至非普通住宅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非普通住宅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非普通住宅的金额。 23.第 23 列“其他类型房产分摊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且受益对象包括其他类型房产的,填写直接归集至其他类型房产的成本费用金额;成本对象类型为直   接归集成本费用但受益对象不包括其他类型房产的,填写“0”;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填写按照选择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其他类型房产的金额 24.第 24 列“分摊方法”:成本对象类型为直接归集成本费用的,不需选择分摊方法; 成本对象类型为共同成本费用的,应当选择将本项目扣除金额分摊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总建筑面积法,可售建筑面积法,计容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其他合理方法。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已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分摊方法的,应当选择已明确的分摊方法;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明确分摊方法或纳税人选择适用其他分摊方法的,应当经由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选择占地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占用土地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总建筑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可售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计容建筑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计容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层高系数法的,应当计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各楼层的层高系数并折算建筑面积,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各类房产折算建筑面积占土地增值税项目总折算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金额;选择其他合理方法的,本表第 21、22、23 列应当按照合理方法计算分摊金额。默认选择“可售建筑面积法”。 25.第 25 列“分摊方法”说明:纳税人选择适用税收政策以外的未经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分摊方法的,应当填写分摊方法说明,包括计算公式和合理性说明等信息,合理性说明内容和计算公式较长的,可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26.第 26 列“是否可加计扣除”: 选择“可加计“、“不可加计”。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某些特定成本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记账凭证对应的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可加计扣除;其他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扣除。 **(10)《附表 8-合同明细采集底稿》** 本表是三级附表,按照填报顺序填报,适用于土地增值税项目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签订的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合同情况。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1.第 1 列“合同编号”: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编号”;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编号;合同未记载 合同编号,或者合同编号重复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自行设定规则编写合同编号。 2.第 2 列“合同名称”: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名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应纳税凭证名称”,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名称;合同未记载合同名称,或者合同名称重复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自行编写合同名称。 3.第 3 列“合同类别”:按照《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选择合同类别。合同类别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其他合同。纳税人已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在《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应纳税凭证种类”的, 按照“应纳税凭证种类”选择合同类别;《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种类”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一致,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根据合同内容自行判定选择合同类别。 4.第 4 列“收款单位”: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收款方“领受人名称”;《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收款方“领受人名称”与合同记载的收款方不一致的,填写合同记载的收款方;《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收款方“领受人名称”,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收款方。 5.第 5 列“关联关系”:纳税人根据与收款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选择“是” 或者“否”。 6.第 6 列“合同签订日期”: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书立(领受) 时间”;《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书立(领受)时间”,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合同未记载签订时间的,填写合同实际签订时间。 7.第 7 列“合同金额”:填写《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登记的“应纳税凭证金额”;《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未登记“应纳税凭证金额”,或者合同签订时未设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的,填写合同记载的合同金额;合同未记载合同金额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8.第 8 列“结算金额”:填写合同经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合同约定事项未完成结算的, 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结算的,或者该类别合同不需要结算的,可不填写此项目。 **(11)《工程造价采集表》** 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与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发有关的部分会计科目工程造价情况,需要补充填报部分数据。 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 (一)清算项目造价信息 每列二级科目开发成本均采集“单位”、“数量”、“本项目扣除金额”、“单位扣除金额“四条信息。单位应按照工程量结算标准计量单位填写;数量应按照工程量结算单据记载的总用量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应按照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应当计入本项目的二级科目开发成本扣除金额填写;单位扣除金额=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 1.“桩基础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每幢建筑物预制管桩、旋挖桩、钻(冲)孔桩和其他类型桩基用量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桩基础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2.“地下室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地下室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3.“地上建筑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地上建筑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4.“户内装修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户内装修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户内装修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5.“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高档外立面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高档外立面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6.“公共配套设施费”:“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非营业性房产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7.“绿化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绿地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绿化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8.“设计费用”:“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设计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9.“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单位”默认填写㎡。“数量”填写开发小区内道路用地面积合计。“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开发小区内道路工程支出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0.“土方挖运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土方挖运工程总量。 “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土方挖运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1.“基坑支护工程费用”:“单位”默认填写 m³。“数量”填写基坑支护工程总量。 “本项目扣除金额”填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后确认的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总额;“单位扣除金额”填写“本项目扣除金额÷数量”的商。 12.“拓展字段”:按照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 (二)主体建筑基础造价信息 1.“幢号”:填写已在表第 1 列填列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各幢建筑物的幢号,每个幢号单独填列 1 行。 2.“楼栋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对应的楼栋类型。楼栋类型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商业裙楼”、“独栋别墅”、“联排别墅”、“配套设施”、“其他类型楼栋”。建筑物房屋类型主要为住宅的,选择“住宅楼”;建筑物房屋类型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的, 填写“商业楼”:建筑物属于商业裙楼设施的,选择“商业裙楼”;建筑物是独栋别墅的, 选择“独栋别墅”;建筑物是“联排别墅”的,选择“联排别墅”;建筑物属于单独建造的配套设施的,选择“配套设施”;建筑物不属于以上类型的,选择“其他类型楼栋”。 3.“地上层数”: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上总层数。填写规则为正整数。 4.“地下层数”: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总层数。填写规则为正整数。 5.“地上建筑面积”: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上建筑面积。 6.“地下建筑面积-1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一层建筑面积。 7.“地下建筑面积-2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二层建筑面积。 8.“地下建筑面积-3 层及以下”: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三层及负三层以下楼层的建筑面积合计。 9.“其中:人防设施面积-1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一层人防设施建筑面积。 10.“其中:人防设施面积-2 层”: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二层人防设施建筑面积。 11.“其中:人防设施面积-3 层及以下”: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地下负三层及负三层以下楼层的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合计。 12.“总建筑面积”:填写每幢建筑物对应的测绘总建筑面积合计。 13.“地上总层高(m)”:填写每幢建筑物地上总层高。 14.“交付标准”:选择每幢建筑物的交付标准。交付标准包括:精装交付,简装交付,  毛坯交付。 15.“外立面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的外立面类型。外立面类型包括:涂料外墙,外  挂墙砖,陶瓷幕墙,金属幕墙,玻璃幕墙,其他类型。 16.“桩基用量(㎡)-预制管桩”:填写每幢建筑物预制管桩的实际用量。 17.“桩基用量(㎡)-旋挖桩”:填写每幢建筑物旋挖桩的实际用量。 18.“桩基用量(㎡)-钻(冲)孔桩”:填写每幢建筑物钻(冲)孔桩的实际用量。 19.“桩基用量(㎡)-其他类型桩基”:填写每幢建筑物其他类型桩基的实际用量。 20.“地质结构”:选择每幢建筑物对应开发用地的地质结构。地质结构包括:均质地  质,淤泥地质,岩溶地质,其他地质。 21.“基坑支护类型”:选择每幢建筑物所属基坑支护的类型。基坑支护类型包括:一  般支护,深层支护,高压支护,其他支护。 22.“房屋结构”:选择每幢建筑物的房屋结构。房屋类型包括:砖混,框架,钢混,全钢,其他。 ## 7.2.5注意事项 下载导入模板不可改变文档格式。 # 7.3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申报 ## 7.3.1功能说明 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申报。 ## 7.3.2前置条件 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源明细采集及附表采集。 ## 7.3.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0e/37/0e378b33dff5b0158ce49507a26f6bf8_696x205.png) ![](https://img.kancloud.cn/8e/30/8e3022b1fb53fbaa580e5af28fa5bd06_696x237.png) ## 7.3.4操作步骤 在【当期应申报税种】下选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点击【下一步】,核对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发送申报表,在【申报结果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结果。 ![](https://img.kancloud.cn/f6/13/f6133c787632993aca1ecf8eef09bc8a_781x342.png) ![](https://img.kancloud.cn/a8/21/a82193c01a27ced960841ab0120956f9_781x335.png) ![](https://img.kancloud.cn/17/78/1778713762c1dd9452e37e08e87b6ede_781x235.png) ## 5.3.5注意事项 (1)若操作人员发现申报错误,在未缴款前,并且在征期范围内,可通过【申报作废】模块进行报表作废。 (2)若有税款,操作人员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税费缴纳。 # **5****、土地增值税尾盘****税源明细****采集****及****申报** # **5.1****土地增值税尾盘****税源明细****采集** ## 5.1.1功能说明 对需要尾盘申报的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尾盘税源明细采集。 ## 5.1.2前置条件 纳税人在进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前、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 ## 5.1.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 ![](https://img.kancloud.cn/fa/63/fa631ce58223bff9196f99c75903efeb_783x216.png) ![](https://img.kancloud.cn/2a/5d/2a5d1c7c33ead7963096c5a94f3a035d_781x214.png) ![](https://img.kancloud.cn/d8/21/d821944c05ed58cd557cf2539f989c96_782x202.png) ## 5.1.4操作步骤 纳税人点击【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新增税源】,弹窗页面【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选择对应税源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新增采集信息页面: ![](https://img.kancloud.cn/38/43/3843cc3f8832aafd8d9d86fe794c1e09_781x236.png) ![](https://img.kancloud.cn/7a/d9/7ad95a53c33ca1346fa1f8698d8e6f56_782x543.png) 点击【保存】,系统提示采集数据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本流程结束。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后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d9/7e/d97e8f8de0bd6b112f767f637bd39b68_782x310.png) ## 5.1.5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的删除按钮进行税源删除。 (2)操作人员可通过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界面的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查询出已采集税源并进行修改。 # **5.2****土地增值税尾盘****税****申报** ## 5.2.1功能说明 对需要尾盘申报的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 5.2.2前置条件 纳税人在进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前、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 ## 5.2.3操作路径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https://img.kancloud.cn/79/f8/79f8172f3622583e2b1fed753622db4f_694x209.png) ![](https://img.kancloud.cn/06/9b/069b5b0f3a44895526953dc09e84654c_696x295.png) ## 5.2.4操作步骤 在【当期应申报税种】下选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点击【下一步】,核对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发送申报表,在【申报结果查询】或【申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申报结果。 ![](https://img.kancloud.cn/84/97/84972f78102fa2340f2d8dd9a049874e_782x210.png) ![](https://img.kancloud.cn/e4/52/e452ac6bd2323960f48691315d8152f5_782x243.png) ![](https://img.kancloud.cn/f3/ca/f3ca9dc7b7e01351a731a2e87e6da833_781x254.png) ## 5.2.5注意事项 (1)若操作人员发现申报错误,在未缴款前,并且在征期范围内,可通过【申报作废】模块进行报表作废。 (2)若有税款,操作人员可通过【税费缴纳】模块进入缴款页面进行税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