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1.“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 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车辆的免税指标计划(包括车辆型号、 受赠数量、受赠单位和车辆照片),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2.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购置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
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 辆购置税。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 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 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 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逾 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4.农用三轮运输车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农用 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 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 40km/h 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5.留学人员购买车辆
自 2001 年 3 月 16 日起,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 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 9 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 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6.来华专家购置车辆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9.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所称设有固定装置,是指车辆设有不能轻易移动和拆卸(焊接、铆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装置。
(3)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 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 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10.新能源车辆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防汛车辆 防汛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森林消防车辆 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 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 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 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1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6.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 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17.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8.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9.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对个人销售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1.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 国电信转让 CDMA 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 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 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 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五条规定不予免征的情形除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 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 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 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22.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3.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 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 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一条第 7 项 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 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 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4)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三条规定的政策。
(5)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 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 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 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6)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 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7)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9)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 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 并自发现当月起 36 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10)本通知有关定义
①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②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③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 数。
④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 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5.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 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
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
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 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2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 退的政策。
2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 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28.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9.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 50%的政策。
3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 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
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 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 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 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增值 税政策。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 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 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 限制类项目。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 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⑤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以上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
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 退税。
(3)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 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 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规 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 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4.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5.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 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
36.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37.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 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 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 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38.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操作流程】
登录→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立即办理


选择相关的备案内容→下一步→填写标黄信息→保存→下一步→申请→生成回执单




- 第一章 概述
- 第二章 主界面介绍
- 一、登录前主界面介绍
- 二、登录后主界面介绍
- 一、事项办理区
- 二、消息区
- 三、功能区
- 第三章 系统注册及登录方式
- 一、新户登记
- 二、用户登录
- 一、企业账号登录
- 二、自然人登录
- 三、找回密码
- 第四章 办税中心
- 一、综合信息报告
- 一、身份信息报告
- (一)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 (二)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三)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 (四)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五)变更税务登记(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 (六)办税人员信息调整
- 二、资格信息报告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三)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
- (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五)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 三、制度信息报告
- (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二)网签三方协议
- (三)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 四、税源信息报告
- (一)环境保护税源信息采集
- (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 (三)不动产项目报告
- (四)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七)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 (八)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 (九)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 (十)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 (十一)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
- 五、状态信息报告
- (一)注销税务登记
- (二)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三)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 (四)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五)停业登记
- (六)合并分立报告
- (七)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 (八)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六、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 (一)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 (二)税务证件增补发
- (三)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 二、发票使用
- 一、发票票种核定
- 二、发票领用
- 三、发票代开
-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发票验旧缴销
- (一)发票验(交)旧
- (二)发票缴销
- 三、税费申报及缴纳
-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一)增值税预缴申报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三)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五)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 (六)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一)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二)消费税-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三)消费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四)消费税-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 (五)消费税-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六)消费税-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三、附加税费申报
-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 (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四)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 (六)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七)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 五、其他申报
- (一)房产税申报
- (二)车购税申报
- (三)环保税申报
- 1、环保税一般申报
- 2、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简易申报
-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五)土地增值税申报
- 1、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2、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 3、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 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六)印花税申报
- (七)车船税申报
- (八)资源税申报
- (九)契税申报
- (十)耕地占用税申报
- (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六、综合申报
- (一)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 (二)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 (三)委托代征报告
- 七、申报更正
- 八、申报作废
- 九、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 十、财务报表报送
- (一)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 (二)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 (三)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 (四)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五)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
- 十一、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 (一)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三)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 (四)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十二、税费缴纳
- 十三、逾期申报
- 四、税收减免
- 一、税收减免备案
- (一)税种减税备案
- (二)税种免税备案
- 二、税收减免核准
- 五、证明开具
- 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 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六、税务行政许可
-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七、核定管理
-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 八、一般退(抵)税管理
- 一、误收多缴退抵税
- 二、入库减免退抵税
- 三、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 四、车船税退抵税
-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九、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
- 一、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 二、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 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一、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一)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 第五章 个性化办税
- 一、套餐及组合业务
-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
- 二、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
- 四、发票套餐
- 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
- 二、实名信息采集
- 三、纳税信用
- 一、纳税信用补评
- 二、纳税信用复评
- 四、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
- 第六章 查询中心
- 一、办税进度查询
- 二、发票信息查询
- 三、申报信息查询
- 四、缴款信息查询
- 五、欠税信息查询
- 六、优惠信息查询
- 七、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
- 八、证明信息查询
- 九、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 十、违法违章信息查询
- 十一、涉税中介机构信息查询
- 第七章 互动中心
- 一、消息互动
- 一、我的消息及待办
- 二、预约办税
- 三、在线交互
- 四、纳税人调查
- 五、办税评价
- 六、纳税人需求
- 二、权益保护
- 第八章 公众服务
- 一、通知公告
- 二、咨询辅导
- 三、税收政策及解读
- 四、办税指南细目
- 五、公众查询
- 第九章 电子税务局移动APP
- 一、安装环境要求
- 二、车辆购置税申报
-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
- 四、验旧发票
- 五、发票领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