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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 **(此功能已不做使用,勾选抵扣发票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功能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范围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