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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射线装置只能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转让,并与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相符合。 二、办理程序 1、射线装置转出和转入双方应签订射线装置转让协议(附双方的许可证复印件),并明确双方在辐射安全方面的责任。 2、转出方应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rr.mee.gov.cn)维护更新系统中的射线装置台账信息,并持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若射线装置转出后不再开展辐射方面的工作,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 3、转入方在射线装置转入前,须履行环评审批或登记表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增项。(增项按照 “[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 新增](xinzeng.html)”办理) 4、将以上要求的附件材料传至我局工作邮箱:**cdssthjjf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