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个再生种姓要坚持履行义务,并学习吠陀;但只有婆罗门,而非其他两种姓成员,可以给他们讲授:这是规定。
2、“婆罗门应该了解法律对一切种姓规定的谋生方式;要将它宣示给其他的人,并自己遵守无违。
3、“婆罗门以其嫡长,以其出身的优越,以其圣典知识的完全和结带式的不凡,而为一切种姓的主人。
4、“僧侣,武士与商人种姓,是三个再生族种姓;第四种姓——奴隶种姓仅有一次出生:没有第五个原始种姓。
5、“各种姓中,只有依正顺序,由在种姓上和丈夫相等、并在结婚时为处女的妇女所生的,才能被认为和两亲同属一个种姓。
6、“再生族和低自已一种姓的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虽被立法家宣称类如父亲,但非同一种姓,并由于他们的母亲出生低微①,因而是可轻视的。
>[success] * ①这些儿子们被称为牟多毗质柯多,摩擬耶,迦罗奈,前者(婆罗门男子和刹帝利妇女的儿子)的职务是教人使象、御马、驾车和使用兵器;次者(刹帝利男子和吠舍妇女的儿子)的任务是教人歌舞和天文;后者的职责是事奉王侯。(注疏)
7、“这是古来对于比丈夫种姓只低一级的妇女所生儿子的规定;对于和丈夫种姓中间相隔一或两级的妇女所生的儿子规定如下:
8、“婆罗门和吠舍女子结婚所生的儿子叫做俺跋什闼(Am-bachtha);和首陀罗女子所生的叫做尼遮陀(Nichade),又叫婆罗萨跋(Pirasava)。
9、“刹帝利男子和首陀罗妇女结合所生的人,叫做优俱罗,他们行动粗野,性好残暴,兼有武士种姓和奴隶种姓的性质。
10、“婆罗门男子和属于其它三个低种姓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①;刹帝利男子和他下面的两个种姓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②;吠舍和唯一低于自己种姓的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③,六者对于其他
诸子而言,均被认为是低贱的。
>[success] * ①牟多毗质柯多,俺跋什闼,尼遮陀。
>[success] * ②摩擞耶(Marchya) ,优俱罗(Ougra)。
>[success] * ③迦罗奈(Karana)。
11、“刹帝利男子和婆罗门妇女结婚所生的儿子,叫做苏多; 吠舍男子和属于武士与僧侣种姓妇女所生的两种儿子叫做摩偈闼和吠提诃。
12、“首陀罗男子和属于商人、武士和僧侣种姓的妇女结合,乃产生由于不洁的种姓混杂而产生的儿子,叫做阿瑜迦跋,刹多梨,以及人类最低下的旃陀罗。
13、“生于正顺序①的隔姓父母的俺跋什闼和优俱罗②,被法律认为可以被接触而不污染;同样,生于逆顺序的隔姓父母的刹多梨和吠提诃③也可以接触而不被污染。
①见本卷第八、九两节。
②种姓的正顺序是从婆罗门到首陀罗;其逆顺序是从首陀罗到婆罗门。
③刹多梨是首陀罗男子和刹帝利女子所生的儿子;吠提诃是吠舍男子和婆罗门妇女所生的儿子(见11、12两节)。
14、“上述再生族之子,依正顺序生于种姓与丈夫种姓相衔接或与丈夫种姓相隔一个或两个种姓的妇女者,视母亲出生低微的程度而定,叫做阿难陀罗,哀蹇陀罗和都衍陀罗①。
>[success] * ①阿难陀罗,意为“无间隔”;哀蹇陀罗,意为“有一个间隔”;都衍陀罗意为“有两个间隔”。
15、“由婆罗门男子与优俱罗①女子结合而生阿芯利多;与俺跋什闼②女子结合而生阿毗罗;与阿瑜伽跋③女子结合而生底格波那。
>[success] * ①见第9节。
>[success] * ②见第8节。
>[success] * ③见第12节。
16、“阿瑜迦跋,刹多梨,和人类中最低贱的旃陀罗①生于逆种姓顺序的首陀罗男子;三者都应该被排除于履行敬礼祖灵祭之外。
>[success] * ①见本章第八和第九节。
17、“同样以逆顺序生于吠舍男子的摩揭闼与吠提诃,以及生于刹帝利男子的苏多,是被排除同样义务的其他三种儿子。
18、“尼遮陀①男子和首陀罗妇女所生的儿子属于弗迦娑族;但首陀罗和尼遮陀妇女所生的儿子则称为鸠鸠多迦。
>[success] * ①尼遮陀生于婆罗门男子与首陀罗妇女(见第8节)。
19、“生于刹多梨男子和优俱罗妇女者称为斯婆钵迦;生于吠提诃男子和俺跋什闼妇女者称为吠那。
20、“再生族男子和本种姓妇女所生的儿子,不随即履行类如结带式的义务者,被剥夺娑毗陀利赞歌所授予的净法,称为被除名者。
21、“从这一被除名的婆罗门男子所生的儿子,生性邪恶,根据地方不同,叫做布尔遮蹇多迦,阿檠提耶,波多闼那,弗什钵闼和悉迦。
22、“被除名的刹帝利男子产生叫做遮罗、摩罗、尼擞毗、那多、迦罗奈,迦娑和陀罗毗罗的儿子。
23、“被除名的吠舍男子产生叫做苏耽婆,刹利耶、迦鲁刹、毗旃摩、密陀罗和娑多娑多的儿子。
24、“种姓的非法杂婚,违反规定的结婚和忽视规定的仪式,是种姓不纯的起源。
25、“杂种间互相依正顺序和逆顺序联姻所生的儿子都是哪些人,我要充分加以说明。
26、“苏多、吠提诃、人类中最低贱的旃陀罗,摩揭闼,刹多梨和阿瑜迦跋①。
>[success] * ①见第11、12两节。
27、“凡此六者与本种姓的妇女,与种姓和母亲相同的妇女,与商种姓的妇女,与奴隶种姓妇女,生育同样的儿子①。
>[success] * ①彼此相类,同样低贱,但比他们的父母为尤贱。(注疏)
28、“正如婆罗门男子,可以依正顺序和属于头三个种姓中第二种姓或第三种姓的妇女,以及本种姓的妇女生出可以接受再生仪式的儿子一样;同样,在低贱的人们中间也是如此,即在吠舍男
子与刹帝利妇女的儿子、吠舍男子与婆罗门妇女的儿子、和刹帝利男予与婆罗门妇女的儿子间,并无任何商下优劣。
29、“这六种人①和这些种姓的妇女互相结合而产生大批低贱可耻的种族,其可耻比其所从出者尤甚。
>[success] * ①见第26节。
30、“首陀罗男子和僧侣种姓妇女产生比他尤为低贱的儿子;同样,这些低贱人之一和四个纯种姓的妇女之一产生比他尤为低贱的儿子。
31、“六种低贱种姓,互相依逆顺序①联姻,产生十五种尤为低贱卑鄙的种姓。
>[success] * ①六种低贱种姓的正顺序如下:苏多,摩揭闼,吠提诃,阿瑜迦跋,刹多梨,和旃陀罗;因而逆顺序以旃陀罗开始。旃陀罗依逆顺序(即从刹多梨种姓依次上推到苏多种姓和他,上面五种姓中之一的妇女联姻,可以产生五种不同的儿子;同样,刹多梨和其他四种姓之一的妇女联姻,可以产生四种儿子;阿瑜迦跋同样可以依逆顺序产生三种;吠提诃产生两种;摩揭闼产生一种:共十五种。依正顺序结婚,如苏多和他下面的五种姓之一的妇女结婚,可产生另外十五种儿子。(注疏)
32、“达修①男子和阿瑜迦跋②妇女结婚而生锡林陀罗,锡林陀罗善于侍候主人装束,虽非奴隶而尽奴隶职务,并以张网捕野兽为生。
>[success] * ①达修,见第45节。
>[success] * ②见第12节。
33、“吠提诃①男子和阿瑜迦跋妇女而生声音美妙的密多离耶迦,密多离耶迦以歌颂强大的人物为业,并于黎明时鸣钟。
>[success] * ①吠提诃,见第11节。
34、“尼遮陀①男子和阿瑜迦跋妇女联姻,产生摩尔迦波或达娑,这种人以撑船为业,被阿利耶波多居民称为劫波多。
35、“这三种出身低贱的人,锡林陀罗,密多离耶迦和摩尔加波,各生于著死人衣服,被轻视和吃禁食的阿瑜迦跋的妇女。
36、“从尼遮陀男子和吠提诃妇女产生以硝皮为业的迦罗波罗;从吠提诃和迦罗波罗男子与尼遮陀女子产生应该住在村外的俺陀罗和密陀。
37、“从旃陀罗①男子和吠提诃女子产生以竹工为生的般都苏钵迦;从尼遮陀男子和吠提诃女子产生以狱吏为业的阿欣底迦。
>[success] * ①见第12节。
38、“从旃陀罗男子和弗迦娑①女子产生以刽子手为业并常被善人轻视的低贱的苏钵迦。
>[success] * ①见第18节。
39、“尼遮陀妇女和旃陀罗男子结合,生叫做俺底耶跋娑耶的儿子,在焚尸场工作,甚至被低贱人蔑视。
40、“这些由父母杂婚并由父母得名的族类,无论他们隐瞒与否,可从他们的职业获悉。
41、“与丈夫同种姓的妇女所生的三种儿子,和生于其次的①再生族种姓妇女的三种儿子,这六种儿子可以履行再生族义务并接受结带式;但生于逆顺序②、且出身低贱的诸子,在义务上仅等于首陀罗,不配接受人门式。
>[success] * ①即生于婆罗门男子与刹帝利女子或吠舍女子缔婚的,或刹帝利男子与商人种姓女子缔婚的。
>[success] * ②如苏多等,见第11节。
42、“他们都可以借助其苦行,以及父辈的功德,在每个时代,在世界上,在人们中间,达到较高的出生,就如他们可以堕落到较低的地位一样;
43、“由于忽弃净法,并由于不常和婆罗门往来,以下刹帝利种族,在今生已堕落到首陀罗境地:
44、“他们是彭陀罗迦,峨陀罗,达罗毗茶,剑浮,耶波那,娑迦,钵罗陀,钵诃罗婆,擞那,怯罗陀,陀罗陀和诃娑②。
>[success] * ②根据仍不无疑难,但作了更多轻率的比较的研究,对六种堕姓的刹帝利种族曾做如下说明。彭陀罗迦似为旃提尔或位于贝哈尔边缘与恒河南部、现摩诃刺陀治下的东方各省的居民。峨陀罗是住在俄利萨北部的优利耶人;达罗毗茶被认为是科罗曼得尔岸边南部的人民;剑浮是阿拉科喜阿人;人们认为耶波那人象是爱奥尼亚人或亚洲的希腊人;娑迦人象是西徐亚人;钵罗陀人象是婆罗婆米西人;钵诃罗婆人象是古波斯人;擞那人象是中国人;怯罗陀一般是山居者,恐尤指喜马拉雅山或伊美阿斯山的人;陀罗陀是陀罗德人,都尔陀人;诃娑是喀什的居民。一关于擞那人近似支那人一说,显然是有困难的。支那是由秦王朝而得名,秦王朝统治中国时仅在公元前246年,如果象人们认为的,摩奴法论早于公元前一千多年,则中国人不会在法论中被称为擞那人;反之,似应认为本节文字有被人窜改处(雷牟萨《亚洲新杂志》,Abel Remusat, Nouveaux melanges Asiatiques 第二卷第334页)。但对此问题,可参考波提埃(Pauthier)在他的《中国志》(Description de laChine)一书中所发表的见解(巴黎,提多书店,1836年,八开本)。
45、“凡出自梵天①口、臂、腿、足的种族,而以忽视其义务被排除在其种姓之外者,不管他说蛮族语言,或高尚人们的语言,都被认为是达修(盗贼)。
>[success] * ①即凡出自四个原始种姓的人(见第一卷第31节)。
46、“依正顺序或逆顺序生于种姓杂婚的再生族之子,只应该操被再生族所轻视的职业以为生。
47、“苏多应该饲马御车;俺跋什闼行医;吠提诃伺候妇女;摩揭闼做行商走贩。
48、“尼遮陀以捕鱼为业;阿瑜迦跋以木工为业;密陀、俺陀罗,詹朱和摩陀鸠①狩猎林中野兽;
>[success] * ①詹朱和摩陀鸠生于婆罗门男子与吠提诃妇女和优俱罗妇女。(注疏)
49、“刹多梨,优俱罗和弗迦娑捕、杀穴居动物;底俱波那制革;吠那奏乐器。
50、“这些人要定居在神圣的大树之根、焚尸场及山、林附近,要叫大家都认识他们,叫他们依他们自己的工作为生。
- 第一卷 创造
- 1-50节
- 51-119节
- 第二卷 净法·梵志期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49节
- 第三卷 婚姻·家长的义务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50节
- 251-286节
- 第四卷 生计·戒律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60节
-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妇女的义务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169节
-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 1-50节
- 51-97节
-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26节
-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民法与刑法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50节
- 251-300节
- 301-350节
- 351-400节
- 401-420节
-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50节
- 251-300节
- 301-336节
- 第十卷 杂种种姓·处困境时
- 1-50节
- 51-100节
- 101-131节
-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 1-50节
- 51-100节
- 101-150节
- 151-200节
- 201-250节
- 251-265节
- 第十二卷 轮回·最后解脱
- 1-50节
- 51-100节
- 101-126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