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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指南:[《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http://www.gz-l-tax.gov.cn/wsfw/bszy/ywzt/xzxkzn/201811/t20181120_2737152.html) ***** ` `【功能描述】 ` `本模块为纳税人提供办理定期定额户变更定额的功能。 ` `【业务概述】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定额是指纳税人提出定额核定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影响纳税人经营的一些经营指标如经营面积、年房屋租金、从业人数、月用电量(度)、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等,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三款也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进入路径】 ` `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定期定额户变更定额】 ` `【功能界面】 ` `点击【定期定额户变更定额】完成申请表填写和附件上传后,点击【保存】,暂存已填写内容;点击【下一步】则提交申请信息,等待税务机关审核。 ![](https://box.kancloud.cn/54df2cf4eaaae28737a400ae16d2eb50_1365x586.png) Ø 在\[填写申报表\]页面,左侧为所有报表列表展示,点击表单可进行切换;点击小竖条可隐藏报表列表,再点击可显示。 Ø 栏次标黄的为必填项。 Ø 点击页面上方“保存”按钮,可以保存填写的信息。下次进入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信息。 Ø 点击页面上方“重置”按钮,将清空已填写的所有数据,需谨慎操作。 Ø 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 ` `操作人员可在【事项进度查询】下查询所申请文书事项的进度。 ![](https://img.kancloud.cn/bc/de/bcde388b11e1b234de899e9dbd277346_557x235.png) Ø 办理状态为“资料已保存”的,表示操作人员只是填写了表单,并未进行申报提交。 Ø 办理状态为“资料已提交,待受理(可修改)”的,表示操作人员已提交申请,纳服还未进行受理,可修改表单后重新提交申请。 Ø 办理状态为“资料已提交,待受理”的,表示操作人员提交申请,且纳服税务人员已受理,操作人员不能修改表单。 Ø 办理状态为“受理通过”的,表示操作人员的申请已通过审核。 Ø 办理状态为“不予受理”的,表示操作人员的申请内容不符合条件,需重新修改表单后再次申请。 Ø 办理状态为“受理不通过,待补齐补正”的,表示操作人员提交的资料不全,可补齐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 ` `操作人员可在【涉税文书查签】模块,签收申请的文书受理情况。 ![](https://img.kancloud.cn/70/50/7050900a1b18bc7f90b70ba6f2b2d489_557x176.png) Ø 点击“签收”弹出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告知书。 Ø 若操作人员关闭该告知书,未进行打印,可点击查看再次进行查看打印。